3月18日,据深交所消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将对恒大地产、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柯鹏、甄立涛、钱程进行罚款和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以来,证监会已开出多份市场禁入决定书,同样被“终身市场禁入”的还包括宁波东力曾经的副董事长李文国、副总经理杨战武、董事刘斌,现已退市的龙力生物实控人程少博等,最为知名的当属乐视网的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
市场禁入的威力如何?
此前,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此次证监会对《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市场禁入类型方面,主要分为“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 “身份类禁入”包括禁止相关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易类禁入”包括禁止相关人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主要对证券种类、禁入期限、免责条款进行了规定。禁入对象方面,则是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则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那么,市场禁入的威力又如何?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当事人,还有机会卖掉手中股票吗?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在接受银柿财经采访时表示,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实控人,对已经拥有的证券,可以自行进行交易处置,但是不能再有其他的证券交易行为。
财经专栏作家曹中铭认为,即使是终身市场禁入其威慑力还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某些情形下,根本不会起到任何的效果。
以身份类禁入为例。相关人员不得从事证券行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等的董监高职务,该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几乎就没有什么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对上市公司握有绝对控股权的实控人而言更是如此。
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虽然被禁止担任董监高,但其投票权不会被剥夺,其仍然可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哪些议案能够过关,哪些方案会被否决,实控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且,由于实控人拥有上市公司董事提名的权利,董事会实际上也在其掌控之下,市场禁入甚至是终身市场禁入,并不影响其发挥影响力。
再如交易类禁入,曹中铭认为其形式远远大于实质。交易类禁入主要是禁止相关人员进行证券交易,但被禁入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借用亲属的帐户来从事交易。借用亲属帐户从事交易,隐蔽性强,很难甄别与界定,而且也不利于查处。
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要点整理
适用对象
发行人
上市公司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非上市公众公司
公司债发行人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发行人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子公司
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证券服务机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募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
投资者
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投 资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
执法单位及自律组织
执法单位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他
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种类和适用
身份类市场禁入
交易类市场禁入
(1)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和
(2)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禁止期内例外情形:
依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被责令回购或者买回证券;
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卖出或转让;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为防范和化解信用类业务风险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的义务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证券市场禁入决定送达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停止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停止履行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证券市场禁入决定送达之日的次一交易日)停止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做好相配套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权限工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 5 年。
身份类市场禁入和交易类市场禁入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证券市场禁入期限
3-5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6-10年
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
终身市场禁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
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 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2 次以上,或者 5 年内曾经被采取身份类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从轻、减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或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免于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撤销、变更市场禁入措施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对其所作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
市场禁入措施的公布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网站,或者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期货市场禁入
参照本规定执行。
溯及力
1、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应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违法行为,依照原规定办理,但适用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有利的,适用本规定。
2、对发生于本规定实施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本规定实施以后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办理。